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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马镇鑫及专利代理机构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并查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求,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创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部转让给发行人,以及与化工大学等高校合作的主要内容,有关技术权属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90号)的要 1-2-1 准、规范和勤勉尽责,对反馈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行人,目前马镇鑫不存在拥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情况。 专利申请人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核查结果为:马镇鑫历史上曾拥有97 26项专利权没有转让记录,目前均处于失效状态。 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查询专利申请权人或专利权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10月24日《关于发审委会议对广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补充法律意见(一)》记载的马镇鑫已转让予发行人的62项专利权外,其余 现时或历史上拥有的专利申请权及其转让情形,本所律师走访了发行人控股股东 金明精机(300281)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广州律师事务所,(四)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为马镇鑫的记录,显示马镇鑫历史上拥有的专利权共88项,不存在专利申请权 请权。 项专利申请权,其中88项如上所述在变更为专利权后62项转让予发行人,26 一、马镇鑫名下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情况 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 鉴于专利检索系统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均无法及时、完整地查询到马镇鑫 [世华财讯]金明精机(300281)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的记录。本所律师根据上述专利检索系统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 业板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记簿副本》逐一核查了该金明精机(300281)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广州律师事务所等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核查结果为:除《律师工作报告》 项失效;其余9项均转让予发行人,除前述外马镇鑫从未拥有过其他任何专利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镇鑫名下有效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均已转让予发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马镇鑫名下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是否已全 (责任编辑:admin) |
